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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宗篇41 帝国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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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一劳永逸的政策,对于这一点,浸淫皇帝生涯的时间越久,刘文济对此感触就越深。在法制建设方面,至少在法律条文上,经世祖、太宗两朝的不断完善,已经到了一个很全面、详尽,甚至显得繁琐的地步,其复杂、琐碎堪称历史王朝之最。

然而,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从刘文济彻底掌握朝政大权以来,对帝国法条的修正动作几乎就没停过,事物是不断运动的,二三十年的时间,很多新事物出现了,带来新矛盾与新问题,很多就条文也不合时宜了,这些都需要进行适当的删改与补充。就比如建隆六年的“人口买卖”事件,风波过后朝廷围绕着移民政策与人口拐卖犯罪打击,增加了七十多则条文......

对法制的修正,绝不是一件轻松的事情,在删改上,很容易便触及到一个“祖制宗法”的问题,帝国的权贵中,不管其用心如何,绝不缺少高擎祖宗成法与皇帝角力的人。

虽然最终,往往是刘文济获得胜利,但那种体验、那番滋味,是绝不好受的。同时,仅仅是法律条文的修正就已经极其繁复了,再要落实到执行、监察上,这其中需要打通的环节、解决的障碍,足以让人头皮发麻。

拿安西国来说,魏王刘旻在位时,曾颁布了一部《大法典》,然而那部法典,其内容细节方面,比之帝国制法条文,简单粗糙了不知多少倍。

就是这样,到刘旻死时,也才在《大法典》的基础上,勉强组建起了一套执行、监察系统,其法制也处在一个很初级的阶段与水平。

当然,这也与安西立国之根本“营所制”有关,在军、营所的管辖之下,王朝法典的诸多事项实则并不适用,也无法通过法制对那些大小封建主们形成有效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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