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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8章 三个案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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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景城说完坐下,全城站了起来。

“我们这组陈文澜和张妙莹负责的是一个房产案。当事人因为想要落户才在津市买的房,结果过户后才被告知无法落户,当事人要求解除购买合同并返还购房款及利息。”

“这两天两人多次去津市了解情况,写了诉讼状。我看了一下做得还是比较好。”

“根据《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的,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也就是说购房合同已经订立,中介答应的帮忙过户的事虽然没有采用书面形式,但他们口头答应了。”

“而且购买方已经把房款全部付了,等于履行了主要义务,那他们的口头协议也应该生效。而他们没有履行这个口头协议就是违约了。”

“另外还有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是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该代理行为有效。”

“也就是说房产中介虽然没有落户这个代理权,但当初他是保证可以的,而且当事人也是因为他这个承诺买的房,就有理由相信他们是有能力帮忙落户的,他们就应该履行帮忙落户的义务。”

“还有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本案中购房当事人已经履行付款义务,而对方没有履行落户的义务,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履行,他们不能履行的,就可以要求他们的补救措施就是退款及赔偿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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