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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88章 工业时代——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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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虽然码头工人行会也做恶事,但在朕看来利大于弊。尤其行会对付单个工人也是为了行会内的工人着想,是为自己人着想,更不应苛责。”

允继续说道:“至于缫丝工场和纺织工场的机工都是女人,做不到码头工人打压单个工人、工会难有用处之事,为父觉得你想的差了。女人同样可以阻拦其他女人上工,又不是阻拦男人。现下愿意做机工的女人不多,难道工场还敢将她们都开除了不成?只要有人组织,工会也能起到用处。”

说完这话,允看了一眼文垣,见文垣没有要出言的意思,继续说道:“第四,就是修改《大明律》。用修改这个词其实并不十分恰当,做法是将原本只有一本的《大明律》分成三部分,分别为《刑律》、《民律》和《商律》。《刑律》内容为惩处犯罪之行为的,至于何为犯罪,则是指犯十恶不赦之罪、杀人、伤人、偷盗、强抢等事。不过,若是偷盗,且偷盗的金额不多,可不认为是犯罪,不归《刑律》处置。具体何种做法算作犯罪,何种不算犯罪,《刑律》中会有确切条文。”

“《民律》则是处置犯罪之外的民间纠纷之律令,百姓所遇到的绝大多数事情都是遵循《民律》判处。刑民两分后,民间不涉及犯罪的纠纷,不再判处刑罚,亦即不再处以打板子、珈号示众等处罚,仅仅需赔偿。至于《商律》,则是专门规定商户做生意所遵循之律令,以及商户之间发生纠纷时应当如何判处。”

说到最后这一条,将《大明律》一分为三的时候,允心里其实是很激动的。刑民不分是华夏古代法制的一个重要问题。一直到近代之前,民间纠纷都会判处刑罚,根据后世保存最完好、相关资料最多的《大清律例》规定,负债不偿者,“五两以上违三月笞一十,每一月加一等,罪止笞四十。五十两以上违三月笞二十,……百两以上违三月笞五十,……并追本利给主”。《唐律》也有规定:“诸负债违契不偿,一匹以上违二十日,笞二十,二十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三十匹加二等,百匹又加三等,各令备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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