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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章 咬人了(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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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半夏爆发了自己体内的小宇宙,众人也是第一次看到她竟然这么的能说会道,把莫蕊怼的是一句话都说不出来。

不过,怎么听着林半夏说的话那么的自恋但是感觉不到她这个人的自恋,反而觉得这话说的很对呢……

还有,林半夏这个怼人的功力真的好强,损别人的同时把自己也好好的夸赞了一波,这个操作真是可以给满分的。

众人心中无一不在庆幸还好之前没有惹到林半夏,没想到这个小妮子战斗力这么强,简直可以用彪悍二字来形容了。

“林半夏,你别以为你这么说就让大家以为你这人清白无辜,少在这里装腔作势!就算是你跟夏诩没什么事儿,但是也掩盖不了你既想要当婊子还想要立牌坊的事实,孩子都生了装什么贞洁烈女……”

“莫蕊!真当我不敢怎么着你是吧!?”林半夏觉得光是文明讲话已经不能够治得了莫蕊这个胡搅蛮缠了,正当她想要进一步的靠近莫蕊的时候夏诩拦住她:“半夏,不要莽撞行事!”

“师兄放心,打她我还怕弄疼了我的手呢!毕竟这红花油还是要花钱买的,多不值当……”林半夏宽慰着夏诩伸手扒掉他抓住自己手腕的手,然后走到莫蕊的面前盯着她的眼睛一字一句的说道:“我跟你说过诽谤是犯罪,真是当我是你在这里说着玩儿的吗!?我现在正式警告你,莫蕊女士你已经深深地损害了我的名誉,我将要对你进行法律责任追问……”

“切!你当你是谁啊,还追究我的法律责任!?”莫蕊嗤笑一声,觉得林半夏十分的可笑。

“难道是我平时低调过度让你觉得我可能就是一个中规中矩只知道墨守成规的人!?诽谤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与侮辱罪相同,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犯罪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捏造并散布某种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不能构成犯罪主体。本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目的在于败坏他人名誉。如果行为人将虚假事实误认为是真实事实加以扩散,或者把某种虚假事实进行扩散但无损害他人名誉的目的,则不构成诽谤罪。根据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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