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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二章 吏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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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幼居的建立,绝对算得上是一个开创之举,作为“中国古代第一所孤儿院”的创办人,不出意外的话,刘景必然会因这件事而名垂千古。

是以他当得起任何襃赞,不过对于严肃的称颂,刘景虽然内心自得,脸上却并无者喜色,开口说道:“慈幼居固然是善政,但这终究是‘扬汤止沸’,舀动沸腾之水,使其不沸,何济于事?还是要想办法绝薪止火才行。”

“明廷之言甚是。”严肃自然知道刘景话中的意思,他之所以会设立慈幼居,是因为酃县百姓生子,多不举养之故。

那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呢?二人作为酃县长吏,必然要好好调查一番,最后得到的答案,简直是触目惊心。

众所周知,大汉朝征收人头税,主要以算赋和口钱为主,十五以上至五十六岁的成年男女,每人每年缴纳“算赋”一百二十钱。七至十四岁的幼年男女,每人每年缴纳“口钱”二十三钱。

儿童人头税“口钱”,早在汉代以前就已经存在,原本只征收二十钱,汉武帝时,因征讨匈奴,导致军费大增,国家财政入不敷出,是以将征收口钱的年龄降至三岁,并增加三钱为购置车马兵器之用,总计二十三钱。

直到汉元帝时,名臣贡禹上书,认为武帝征伐四夷,重赋于民。小儿三岁就开始征收口钱,导致百姓生活困顿,生子难以举养,唯有杀子,甚是可悲。因此建议将征收口钱的年限重新变回七岁,二十三钱的口钱征收数额则维持不变。

武帝至元帝时期,三岁开始征收口钱,就导致百姓困顿杀子。而今,酃县征收口钱的年限是一岁。

汉代孩童“落地”即算作一岁,也就是说,孩童从出生那一刻起,就不得不开始交人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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