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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3 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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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绩承诺及补偿安排也是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方案设计的一大重点,至于是否需要补偿,怎样补偿,我国出台了相关的管理办法做出了规定。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采取收益现值法、假设开发法等基于未来收益预期的方法对拟购买资产进行评估或估值并作为定价参考依据的,上市公司应当在重组实施完毕后3年内的年度报告中单独披露相关资产的实际盈利数与利润预测数的差异情况,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专项意见;交易对方应当与上市公司就相关资产实际盈利数不足利润预测数的情况签订明确可行的补偿协议。

换言之,如果采用了未来收益预期的方法进行资产估值并进行交易,在重组三年后,上市公司就要在年度报告里单独披露所收购资产的实际盈利,并和利润预测进行对比。如果实际盈利数小于利润预测数,双方就可以进行协商并签订补偿协议。

另外,该条款还对对业绩补偿条件做出了进一步规定: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控制的关联人之外的特定对象购买资产且未导致控制权发生变更的,可以不适用本条前两款规定。上市公司与交易对方可以根据市场化原则,自主协商是否采取业绩补偿和每股收益填补措施及相关具体的安排。

可见,业绩承诺及补偿方案有明确的实施条件和实施办法,在实际交易过程中可以灵活处理,双方可以自主协商是否需要补偿,怎样补偿,目前市场上就存在很多不进行补偿的案例。不过,设计了补偿条款的方案更容易通过审核,也能够保护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此外还存在一些必须进行补偿的特殊情况,在交易方案设计的过程中需要多加留意。下面我们从四个方面对是否需要业绩补偿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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